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欧阳智慧 罗屹倩

“高价租微信号,一天180元”“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出租微信号、银行ka、手机卡就能轻松赚钱?遇到这样的“好事”你可千万别激动!6月6日,湖北保康一女子竟为了出租微信号一天能赚180元,最终落了个被行政处罚的下场。

6月5日上午,保康县公安局黄堡派出所接到北京海淀警方推送线索:北京警方破获一起兼/职刷单诈骗案,受害人损失5050元已追回,但此案涉嫌出租微信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姚某是保康县黄堡镇人。

接到线索后,黄堡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走访摸排、精准研判,民警于当日下午将违法行为人姚某抓获。

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姚某抓获 通讯员王洁 摄

经查,姚某,女,20岁,家住保康县黄堡镇。4月30日,姚某在网上找到一个出租微信号的兼/职,之后在明知出租互联网账户及手机卡有可能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将其微信号出租他人使用一日,非法获利180元,其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

归案后,鉴于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悔过态度较好,保康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9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把个人微信号出租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号主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倒手转租、转售他人微信号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民警在此提示,不要贪图一时之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微信号、电话卡、银行ka及身份信息等。否则,不仅会沦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而且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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